苏州九部门联手整治房地产市场 打击投机炒房行为( 二 )

按照要求,对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惩处。对开展整治行动不力、人民群众投诉较多、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区域,要加大督查力度。

对涉嫌隐瞒包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部门和人员,要坚决问责。专项行动的实施步骤分四步,8月底前为动员部署, 9月至10底为检查整改,11月份为双随机检查,12月份为总结督查。

“此次专项行动,目标是以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为抓手,通过行业管理和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告诉采访人员。

附:31条重点整治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投机炒房行为

1.以营销渠道的形式捆绑销售,坐地起价,垄断房源,操纵房价;2.进入销售环节后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拟信息;以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4.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6.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售后包租、返利的宣传以及经营行为;7.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求不正当利益;8.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过程中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群体买卖房屋。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信息;2.就同意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规避房屋交易税费;3.由于限购政策的限制,在明知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却诱使当事人签订购房合同,在当事人购房意愿达不成时又不退购房定金而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4.为购房当事人骗取购房资格提供虚假材料和便利的行为;5.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6.采取威胁、恐吓、胁迫等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承租房屋保证金或预定金;7.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8.与客户无委托关系发布房源信息,违规提供房源信息挂牌服务;9.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捆绑收取担保费(贷款服务费)、超额收取评估费;10.房地产租赁机构以高价收进房屋托管、低价出租的非正常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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