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药监局抽检11类食品安全 不合格食品要求下架封存、召回( 四 )
(十九)金湖县永浩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南京海鲸食品厂生产的野山椒凤爪,生产日期为2018-03-01,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为1.29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二十)金湖县永浩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南京海鲸食品厂生产的野山椒凤爪(辐照食品),生产日期为2018-02-01,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为2.52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 —
江苏省食药监局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的不合格批次食品,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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