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某男子为保同伴涉嫌聚众斗殴 不料伤人致残( 三 )

庭后,方律师一边继续与承办法官沟通法律意见另一边对于某家属进行法律释明,多次沟通,希望通过赔偿以化解社会矛盾,最终于某家属同意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在收到赔偿款后,也对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江阴市人民法院就于某聚众斗殴一案,最终判决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本案涉及刑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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