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某男子为保同伴涉嫌聚众斗殴 不料伤人致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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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某男子为保同伴涉嫌聚众斗殴 不料伤人致残

本文标题:江阴某男子为保同伴涉嫌聚众斗殴 不料伤人致残

案情回顾

于某男,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省灌南县人。

于某、袁某、胡某与惠某在江阴市某饭店门口因琐事与江某发生口角并打斗,被劝开。后于某等人步行回宾馆,江某等人跟随其后,江某上前殴打走在最后的惠某,于某见状,立即通知袁某、胡某,随即与江某等人发生打斗,胡某到房间取了“关公刀”和钢管。

江阴某男子为保同伴涉嫌聚众斗殴 不料伤人致残

胡某、惠某分别持“关公刀”、钢管追打江某一方,江某在逃跑过程中摔倒在地,于某遂伙同袁某、胡某对江某拳打脚踢,惠某用钢管击打江某,致江某眼睛、口腔、面部、背部多处挫伤,左侧第4—7肋骨骨折伴错位。经江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江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因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要求,江阴市人民法院向法律援助中心发出《通知辩护函》,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到此案后立即启动援助程序。

本案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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