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学生|兼职网红主播?南宁多名女学生被公司索赔30万!法院判决→

女学生|兼职网红主播?南宁多名女学生被公司索赔30万!法院判决→

文章图片


近年来 , 直播行业快速发展 , 市场对主播需求旺盛 , 不少学生通过兼职方式进入直播行业 , 经过公司运营、团队管理、频道推送等方式 , 分别在电商、电竞、赛事、秀场直播等行业崭露头角 , 从而获取相应的兼职报酬 。
但经验不限、学历不限的“无门槛”“低龄化”的招聘信息背后往往潜在巨大风险 , 兼职该如何避免求职陷阱?
日前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高新法庭审结的演艺合同纠纷案件中 , 就有在校大学生因兼职网红主播 , 却遭遇求职不慎惹官司 。
案情回顾
2019年 , 南宁某文化传媒公司在招聘网站、校园、地铁口等地发布招聘信息 , 招聘无任何演艺表演基础的年轻女性从事网络主播艺人工作 。
【女学生|兼职网红主播?南宁多名女学生被公司索赔30万!法院判决→】文化传媒公司向应聘的女学生口头承诺:公司提供工作场所 , 配备电脑、耳麦、摄像头等直播设备 , 女学生只需要会玩王者荣耀就能签约 , 平时打卡上机直播玩游戏 , 每天按直播流量结算 , 公司每月定期转账到女学生账户 。
但文化传媒公司要求女学生在公司提前拟制的《演艺经纪合同》及签约艺人管理条例上签名 , 公司口头保证合同仅用于公司存档 , 违约金只是固定格式 , 公司不会要求女学生赔偿 , 双方也不需要执行合同的在线时间 , 女学生可按自己的时间来直播 。




15名女学生都与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了《演艺经纪合同》、签约艺人管理条例 , 其中3名女学生签约时年仅17周岁 。
合同约定公司是女学生的独家经纪方、代理人 , 处理和管理合同范围的演艺活动 , 除经公司书面同意外 , 女学生不得与其他第三方签订有关方签订有官方签署和履行演艺活动协议 。
公司提供的直播平台是女学生从事网络在线演艺直播活动的独家及唯一平台 , 该活动是指女学生作为表演者通过网络平台以视频发布、直播、网络互动等方式与平台用户通过文字、网络表演、展示才艺等方式交流 , 统称“网络真人秀演艺” 。
合同有效期限为2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 。 如果合同履行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均未书面明确通知对方不再续约的 , 则本合同期限自动延续2年 。 合同期内 , 女学生未经公司书面同意 , 不得私自在任何平台进行“网络真人秀演艺”活动 , 否则构成根本违约 , 应支付公司违约金30万元整 。 女学生的佣金=当月直播平台结算实际收入 。
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 否则需向相对方承担违约金30万元整或者女学生在合作期间已获得的全部合作收益的二到五倍的违约金 , 以金额较高者为准 。 管理条例规定签约主播每月最低有效播出自然天数大于26天 , 每天播出6小时以上为“有效播出天数” , 不服从公司管理安排 , 未满足前述条件的 , 公司有权终止该主播网络真人秀演艺并追究违约责任 。
在合同履行期限内 , 主播长期休假 , 提前终止网络真人秀演艺的 , 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 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停止网络真人秀演艺活动 , 否则公司有权扣除应结算给该主播的全部收益 , 并按照《演艺经纪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
合同签订后 , 15名女学生在公司运营的公会频道直播了3个月到1年不等后 , 因为种种原因停播 , 部分女学生在钉钉平台提交了停播申请 , 部分女学生表示交了申请但没保留截图等证据 。
2021年 , 公司在通知15名女学生履行合同返回公司直播 , 遭拒后 , 公司以她们不解除合同情况下私自停播为理由 , 将其告上了法庭 , 要求支付违约金30万元 。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 , 文化传媒公司与女学生签订《演艺经纪合同》时 , 部分女学生虽为不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 但其在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期间 , 通过互联网知悉直播业务 , 与文化传媒公司签订前述合同后 , 女学生提供网络直播服务 , 文化传媒公司定期结算佣金并支付给女学生 , 女学生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 故可视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双方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 , 依法成立且有效 。
《演艺经纪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 , 文化传媒公司于2021年提起诉讼 , 主张女学生自2019年10月起违约停播要求女学生赔偿违约金;女学生抗辩双方经协商一致停播并解除合同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