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下,对逃犯施加压力但不去抓捕是不是会对社会更有利
你说的其实很对,所以法律设置了追诉时效制度《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但是新闻里的人属于刑法88条规定的逃避侦查的情形,所以不能适用追诉时效的规定了。因为如果逃跑的犯人也能够通过追诉时效逃避制裁,这就存在了一个道德风险,犯了罪就一定要逃脱,被抓了就抓了,没抓到躲起来可能过了时效就没事了。
■网友的回复
物理好的人可以从逻辑上来考虑。如果“对逃犯施加压力但不去抓捕对社会更有利”,那么主动犯罪的人就会有种想法,我报完这个仇/我杀完这个人/我偷完这一笔……就金盆洗手/归隐山林/做个好人……,那么所有的人都有理由和胆量去犯罪。法律不仅惩恶扬善,更具有威慑效力。而且还有诉讼时效制度。法律之下,人人平等,改过自新的逃犯与执迷不悟的逃犯都要先为自己犯过的错负责,再谈后事。“现代司法逻辑可能不只是简单的罪与罚的关系”,这是一个法学与社会学问题,而万事都要先“负责”。“从侦查 审判 判刑 执行都是要消耗大量社会资源。”但是放任会带来更大的社会安全隐患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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