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华为与251,公众的忧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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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华为与251,公众的忧虑是什么?

  万喆(特约评论员)

  将近年末,华为又“火”了起来。但和年初的“火”似乎有所不同。

  在华为工作12年的前员工李洪元离职后,被公司举报敲诈勒索,公安局将其羁押了251天,后无罪释放,其获得国家赔偿10万元。有人戏称,这个故事是出身985,工作996,离职251,投诉404。

  离职而已,竟然弄到要坐牢?舆论哗然。

  一份不合格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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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惶惶民意,华为发出一份“声明”。

  “华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并基于事实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向司法机关举报。……如果李洪元认为他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华为支持他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起诉华为。”

  这声明让我很惊诧。华为这样一家“狼性公司”,竟然允许这么low水平的公关存在?

  声明中,整体利益核心和表达关键是“华为支持他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句话就不是谁都能够说的。如果是进行一种宏观性的表达,只能是拥有系统性代表身份的机构或代言人才有资格说这种话。类似于“御赐”并不是谁都能用,何况还在里面胡乱用了“平身”“赐座”等等。作为一个微观个体企业,正在和市场对话,却用一种远远高于市场的自我定位开口,恐怕是非常不合适的;如果公司表达的是一种微观意思,那就是实实在在地表明要“支持”,提供资金、人员、信息等等。但华为显然并没有这个意思,而且正好相反,他们根本站在这个微观“支持”的对立面;剩下的可能,就只能有两种,一种是言不由衷,或者说着玩玩,倘若如此,则戏弄大众,是公关大忌。另一种则拿捏着一股劲儿,“让你告”,等同于威胁,不仅戏弄,且有耳光伺候。公开发表用此种态度,无论是上述哪种可能,都无异于“高级黑”。

  一个公司和市场对话,也不是说应该多么谦卑,至少不能用“君临天下”的口吻。大众并不是来听你教训和教育的,你也没权利对市场做普法培训。公司声明的要点,就是把自己的事情说清楚。划一下重点:说自己的事!!!别人有没有违法,有没有运用法律武器的权利,要不要起诉谁等等,都不是你公司的事儿,也不在你的权力范畴内。如果你认为这些都在你权力范畴内,那么你不但是对自身定位有所误解,肯定也对社会制度有所误解。

  为什么不好好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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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华为的声明中缺乏的,恰恰就是对自身相关问题的说明。

  这不是说华为一定就是有问题的。

  而且,华为不是正好可以通过声明来说明事实真相吗?

  华为的权利和义务是每个守法个体的权利和义务,不必赘述。“基于事实”则是合法权利义务的最重磅注解。“事实”才应作为重点。有什么事实让华为觉得李某“涉嫌违法”?你倒是说嘛。

  此件事情中,需要说清楚的恐怕还包括,第一次报案的时候是涉嫌泄密,因查无实据,两周后重新报案变成敲诈勒索。是什么事实让报案人难以分清李某错误所在以及无法决定以哪个“罪行”“举报”他呢?

  当然,也不排除,虽时隔数月才“案发”,但部门领导就是分不清所掌握证据属于“泄密”还是“勒索”,那偌大公司,法务部门呢?

  更关键的是,在地方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的调查下,经历251天,发现确实没有犯罪事实,而且向李某道歉,也进行了赔偿。此时,举报人华为还在用虽然“尊重公检结果”,但自己“有权利,也有义务,并基于事实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向司法机关举报”。是信服法律裁定结果还是不信服?信服,则应同样道歉。不信服,既然华为一向自信“有权利,也有义务,并基于事实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向司法机关举报”,就应该坚守信念,继续向上一级执法、司法机关表达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嘛。

  而据称,当当事人拿出录音证据,部门相关“证人”竟然也改了口供。这究竟是事前私权力膨胀证词有假还是事后在公权力面前不敢说真话?

  “事实”的面目不能在这种大而无当的语气中刻意被模糊掉。

  当然,有人说,华为才不屑于向大众说明情况呢。傲娇?可以有。但这么傲娇,还发什么声明呢?华为既然对大众发声明,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把话说清楚。尤其不能明明是自己说明不清楚话,却又用“懒得跟你说”来掩饰。

  我完全同意华为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我也不觉得华为必须去同情其认为违法违规的员工。我的问题是,整个事件中,无论真相如何,无论是李某或其部门领导有问题,可以见到华为内部管理的混乱。而因为这混乱,侵占了公共资源,甚至可能过度或过分“使用”了公权力系统资源。华为是不是应该自查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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