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将严打涉食品、药品等知识产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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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将严打涉食品、药品等知识产权犯罪

本文标题:江苏将严打涉食品、药品等知识产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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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引》),对进一步贯彻落实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增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规范全省法院审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刑罚裁量权与量刑尺度提供了参考依据。

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量刑指引》贯彻了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规定为了突出打击重点,更好地保障民生,对涉及食品、药品、母婴幼儿专用品、农药、种子、化肥等特殊产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的犯罪,对于有组织、链条式、产业化、反复侵权等恶劣情节的犯罪从严打击;针对前述犯罪,被告人未自愿认罪认罚、拒不退缴违法所得等情况一般不适用缓刑;在个案量刑时,除考虑累犯、再犯情节,对于曾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的被告人,综合考虑行政处罚的性质、次数、时间长短、处罚轻重等情形,可以适当增加一定比例的基准刑。

《量刑指引》规定了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时,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同阶段可减少相应比例的基准刑;对于罪行较轻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对于罪行较重,以及累犯、再犯或曾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的,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对刚达到入罪标准,犯罪情节较轻,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自首或立功,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有悔罪表现等情形的,可适用单处罚金刑。

《量刑指引》规定了禁止令、从业禁止的适用,以预防被告人再次实施知识产权犯罪。对于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食品、药品、母婴幼儿专用品、农药、种子、化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的被告人,如依法宣告缓刑的,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对于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犯罪的需要,在确定宣告刑时也可以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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