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家写判决书身亡”后续:依法认定视同工伤( 二 )

2019年6月27日 ,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新闻一出 , 引起网民广泛关注 。 有专家认为 , 视同工伤是对工伤认定范围的扩大 , 也就意味着立法者在对这种情形作出立法时 , 其立法的天平已经有所倾斜 , 作为执法者在适用这些条款时 , 应当严格依据法条的规定 。

随即 , 有网民找出了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过的一起工伤认定案件 。

海南某高中老师冯芳弟将试卷带回家通宵批改 , 导致心肌梗塞 , 次日早上猝死家中 。 事后 , 家属和学校向提出工伤死亡认定申请 , 结果被人社局以“老师的延时劳动不是发生在学校 , 不是学校安排的加班”为由 , 不予认定 。

随后 , 海南省人社厅维持了海口市人社局“不予认定”的决定 。 家属提起行政诉讼 , 被驳回诉讼请求 。 家属随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海口中院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 ,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 责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2015年1月17日 , 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 仍决定不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 。 家属又进行新一轮的复议、诉讼 , 直至2017年 , 此案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法审查后认定 , 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 , 在家加班工作期间 , 应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 遂驳回海口市人社局的再审申请 。

对此 , 有律师说 , 最高法认为“职工为了单位利益 , 在家加班也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 是对工伤认定范围的再次扩充 。 但最高法并不这么认为 。

最高法之所以认定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 其主要理由是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工伤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 而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 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 , “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 , 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 。

职工在家加班工作 , 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 , 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 因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 , 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 , 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 , 是对法律条文的正常理解 , 不是扩大解释 。

北京律师肖东平认为 ,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理由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 。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 , 劳动者的工作方式正日益呈现灵活化、碎片化的特点 。 对于工作地点的理解 , 将不再拘泥于单位固定的办公场所 , 很多员工选择在家办公或在咖啡馆办公 , 发生了事故或者伤害应当属于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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