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幼童在中学池塘溺亡 法院是这样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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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幼童在中学池塘溺亡 法院是这样判的

本文标题:3岁幼童在中学池塘溺亡 法院是这样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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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带着两个孩子到中学校园内健身散步,结果3岁的小儿子掉到学校的一个池塘内溺亡。为此,家人将该中学起诉到常州溧阳市法院索赔。

2018 年7 月的一天,陆某带着大儿子和小儿子到溧阳市某中学散步健身。随后,哥哥骑自行车载着弟弟去学校教学区内一池塘观赏小金鱼。哥哥在池塘边抱弟弟下车时,发现弟弟的左腿卡在自行车后轮胎和座位中间。

为摆脱困境,哥哥双手抓住弟弟的左腿往外拔,但由于用力过猛,在将弟弟的腿拔出后,不慎将弟弟推至池塘里(水深 1.2 米)。哥哥立刻向他人求助,一位好心人用拖把将弟弟划到池塘岸边后捞上来,但此时弟弟已无意识。哥哥在操场上找到陆某,陆某立刻对小儿子做了心肺复苏,不过小儿子最后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陆某与丈夫一起起诉到溧阳市法院,要求中学赔偿各项损失合计 48 万余元。原告方认为,溧阳市某中学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在将室外体育场所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同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孩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中学称,学校室外体育场地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在校门口设置了《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有关说明》,《说明》中第五条明确提醒:" 来校锻炼人员只允许在规定的健身区域进行活动,不得进入教学区,不得开展具有危险性的活动。" 同时,学校也在池塘边设置了 " 池塘危险,严禁攀爬 " 的警示牌,实际上已经起到标识、警示作用。

孩子的死因为溺水,起因是人为拖拉后不慎落水。原告方面也未能举证孩子的溺亡是被告管理不到位所致。

审理后,溧阳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的理由为:溧阳市某中学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仅为室外体育设施所在的健身区域,并在校门口设有提示明确告知相关注意事项,而受害人溺亡的池塘属于教学区,并未在对公众开放范围内,不属于公共场所,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再者,受害人溺亡的根本原因系监护人疏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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