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出走国外 患癌后回来起诉丈夫:给我钱治病( 二 )

面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却身患癌症的黄某和因独自抚养婚生子而失去稳定收入的杨某,如何判决杨某履行扶养义务成为本案焦点。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间相互扶养是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本案中,黄某、杨某虽在闹离婚,但在婚姻关系未解除之前,夫妻之间仍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黄某身患重疾,确需杨某履行扶养义务,但黄某要求杨某每月给付扶养费缺少事实依据。考虑到杨某为了照顾在高中就读的儿子,既无固定工作,又无稳定的收入来源,酌情判决杨某向黄某支付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已经发生的及后续治疗费用的40%。黄某近两年离家在外居住生活,有家不归,杨某未阻拦其回家,对于黄某要求杨某解决其住房的诉讼请求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履行扶养义务应当考虑扶养人的具体扶养能力,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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