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红彬“伤妻案”改判无罪 已申请国家赔偿( 二 )
2005年12月2日,鄢陵县法院认定曹红彬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2006年7月18日,许昌市中级法院驳回曹红彬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曹红彬开始入狱服刑。
2017年出狱后,曹红彬继续申诉,后许昌市中级法院决定再审。鄢陵县法院与许昌市中级法院沟通后,交由禹州市法院异地审理。
今年5月13日,禹州市法院,就备受社会关注的曹红彬“伤妻”一案,做出无罪判决。
禹州市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曹红彬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辩护人关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均予以采纳。《刑事判决书》显示,该院再审查明,除了被告人曹红彬的作案时间问题,他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验存在4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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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法院于今年5月13日下午宣判,曹红彬无罪。 受访者供图
曹红彬申请国家赔偿15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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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新京报采访人员从许昌市中级法院和曹红彬代理律师何律师处获知,曹红彬已就“伤妻”改判无罪一案,向许昌中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共计约1506万元。
新京报采访人员获得的一份《国家赔偿申请书》显示,赔偿申请人曹红彬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许昌市中级法院,在媒体公开向申请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错误判决造成的负面影响;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3463966.16元;赔偿造成请求人身体伤害大病医疗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共计40000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00元;赔偿因扣押和查封导致相关财物灭失的损失1000000元;赔偿申请人为应诉、上诉、申诉而发生的鉴定费、律师费、交通费、资料费等共计600000元。
在赔偿申请书中,曹红彬认为,许昌市中级法院当年判其死刑后,河南省高级法院两次发回重审,许昌市中级法院非但没有及时纠错,而是将案件降级至鄢陵县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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