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立下遗嘱将房屋给小女儿 法院却不认( 二 )

法院分析认为,该份遗嘱载明的落款日期为2013年,杨某于2016年去世,如该遗嘱属实,则于杨某生前形成,但作为近亲属的大女儿和二女儿在父亲生前均未见过该份书面遗嘱,且杨某亦未向大女儿和二女儿明确表达过存在上述书面遗嘱。两见证人均称与杨某熟悉,但对照片进行辨认时,均指认错误,对杨某本人的辨认存在重大偏差,因此,两见证人是否真实参与代书遗嘱以及该遗嘱是否系杨某本人参与拟订存疑。关于遗嘱形成的细节,徐某、蒋某就涉案遗嘱系根据口述还是抄写形成陈述并不吻合,存在明显差异陈述。且根据杨某的档案资料显示,杨某文化程度较高,如其已书写好遗嘱,而再另请人见证抄写后再形成代书遗嘱,不太符合常理。

基于上述涉案代书遗嘱存在诸多疑点,遗嘱是否为杨某确定的意思表示无法确认,法院经综合判断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涉案代书遗嘱的真实性,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女儿杨丙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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