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立下遗嘱将房屋给小女儿 法院却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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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立下遗嘱将房屋给小女儿 法院却不认

本文标题:父亲立下遗嘱将房屋给小女儿 法院却不认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父亲立下遗嘱将房屋给小女儿,法院却不认)

注明了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还主要载明了:特请徐某、蒋某作为见证人,遗嘱中将上述房屋归小女儿继承,作为小女儿赡养义务的补偿等等,形式上堪称 " 完美 ",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然而,就是这样一份遗嘱,法院却不认。这是为什么?

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男子杨某育有一儿三女,一家人共同居住在某村的房屋内。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女儿杨甲、二女儿杨乙都相继出嫁,户口迁出。老伴、儿子相继去世后,小女儿杨丙也结婚生子,随父亲杨某继续居住在一起,后杨某于2016年去世。

2018年5月,杨丙拿着一份遗嘱,将姐姐杨甲、杨乙告上吴中法院,称父亲生前留下遗嘱,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归其继承,因房屋年久失修,小女儿要求认定其对房屋享有遗嘱继承权,以修缮房屋。

杨甲、杨乙则称没有见过该份遗嘱,遗嘱上的字也不是她们父亲书写的。

该份遗嘱在形式上比较 " 完美 ",注明了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还主要载明了:特请徐某、蒋某作为见证人,遗嘱中将上述房屋归小女儿继承,作为小女儿赡养义务的补偿等等,形式上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

杨甲、杨乙要求对遗嘱中父亲的签名进行鉴定。但由于两人无法提供更多的案前自然样本,依据现有材料,鉴定机构无法判断父亲的签名是否系其本人所签。一时间遗嘱的真假扑朔迷离。

然而,对于遗嘱是口述还是抄写,两位见证人陈述并不吻合。见证人徐某称,遗嘱系杨某口述,由另一见证人蒋某书写,然后杨某及见证人签字。见证人蒋某则称,遗嘱是杨某事先写好的,杨某说自己写得不算数,让其抄一遍,然后杨某及见证人签字。

法庭提供了一组老年人照片,共18张,让两位见证人指认哪一位是立遗嘱人杨某。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两位见证人均将编号为10号的老人指认为杨某,而杨某的照片编号为15号,编号为10号与15号所示照片容貌明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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