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打车丢手机 监控拍到拾取人却无法立案( 四 )

获取拿手机人的身份信息是个难题

那么,韩女士还能拿回自己的手机吗?采访人员就此问题,咨询了北京市浩天信和(南京)律师事务所周健律师和李梦亮律师。

两位律师表示,在本案例中,韩女士已经由车载监控视频确认乘坐网约车的后一拨人中有一位有拾得其遗失手机的确凿证据,然而由于只有其中另一位同行人的打车联系电话,不能与拾机人直接取得联系。但是留电话的同行人既然已了解韩女士的意图并且答应向拾机人核实,那么其后在一系列韩女士短信、电话去求证均不予回复的情况下,可以推定拾机人有故意不归还的主观故意。自此,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的民事纠纷就转化为侵占的犯罪行为。那么公安机关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就应当予以立案。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韩女士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或申请诉前调查令,向公安机关申请调取打车人信息。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对该类行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由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

但是,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一般为5000~10000元左右,若公安机关依旧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那么还是需要韩女士自己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这就又回到了最初的问题:韩女士怎么获取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李梦亮律师则建议,韩女士可以申请诉前调查令向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和打车人的信息,然后向公安机关落实打车人的户籍信息诉讼解决。

韩女士也表示会抓紧时间试一下这种方式是否可行,因为超过三个月自诉期自动放弃,留给韩女士的时间也不多了。

律师建议

此行为可否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位法律界人士向采访人员表示,在行政法律层面,目前没有对此类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当前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在修订中,建议将此种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必须是拒不归还且情节严重到一定程度时才予行政处罚。理由是与刑法相衔接,对情节较严重的此类行为进行惩戒;同时,通过处罚和相应措施,也可为受害人提供救济或为当事人寻求救济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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