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卖房“偷梁换柱”10万买房款变“服务费”( 二 )
采访人员调查:
售楼员称“避税”,但并不成立
对此,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还表示,总价变少了其实是好事,买卖双方都能避税,并称,“你的总价少10万,契税就能少交3000。”对此,徐小姐也表示了自己的担心:“不计入合同总价,不开发票,这不是构成逃税漏税的行为吗?再说,如果自己出手,这价格又如何标示呢?明显不是拉低了我房子的总价嘛。”
采访人员采访得知,10万元买房款变成了“服务费”,类似徐小姐的遭遇,在中垠紫金观邸业主中并非个案,中垠紫金观邸1栋的公寓房源共有300多套,可能还有不少业主尚未发现这个情况。而采访人员咨询一家中介的负责人后得知,40年产权的房源,在出售时要缴纳高额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开发商将她的房屋总价少写了10万,那么今后等她想要卖房时,至少要多交5000元的税,开发商所谓的避税说法根本不成立。因此,徐小姐希望开发商能把购房合同和发票的金额都恢复成双方谈好的116万元,但对方一直不答应。
律师观点:
收“服务费”不合法
那么,徐小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江苏普善律师事务所彭平律师表示,正常情况下开发商委托第三方中介进行销售,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按照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而且购房人并未与该经纪公司订立任何服务合同,双方未达成过任何合意,该经纪公司收取购房人的服务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购房人有权向经纪公司追讨该费用。此外,销售方对业主所称“服务费”不计入合同,是为了避税,这一行为本身就存在明显规避税收的嫌疑。
采访人员从南京市房管部门和物价部门也了解到,根据《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商品房销售应该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涉嫌违反房价一价清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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