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检法发文打击“套路贷” 这些套路要小心( 三 )

4." 套路 " 第三人承担 " 还款 " 责任

(1)放贷人明知是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个人虚高债务,但通过制造 " 表见代理 "" 表见代表 " 假象,将 " 债务 " 恶意转嫁给有关建筑企业;

(2)放贷人明知是企业分公司负责人的个人虚高债务,但通过诱使或迫使借款人在 " 借贷 " 协议上加盖分公司印章等方式,将 " 债务 " 恶意转嫁给企业;

(3)放贷人在借款人无力偿还 " 借款 " 时,安排关联关系人提供 " 过桥资金 " 为借款人 " 偿还借款 ",并诱使或迫使借款人让他人为 " 过桥资金 " 提供担保,将 " 债务 " 恶意转嫁给担保人。

5.通过各种方式非法讨债

(1)放贷人以暴力或者 " 软暴力 " 方式向借款人或者借款人的特定关系人讨债;

(2)放贷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讨债。这类 " 诉讼 " 往往表现为原告非实际出借人、借款人被放贷人控制而不作抗辩、表面证据完备等特点。

《意见》还指出,各基层法院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一次。确定放贷人名录后,经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汇总后报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当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中有公职人员的,应当抄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该名录仅供人民法院及相关协作单位内部掌握,不对外公示。(采访人员 刘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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