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检法发文打击“套路贷” 这些套路要小心( 二 )
司法实践中的常见 " 套路 ",包括但不限于五种情形
司法实践中," 套路贷 " 违法犯罪常见 " 套路 "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签订金额虚高的 " 借贷 " 协议
(1)放贷人以 " 小额贷款公司 "" 投资公司 "" 咨询公司 "" 担保公司 "" 网络借贷平台 " 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继而以 " 保证金 "" 行规 " 等虚假理由诱使借款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 " 借贷 " 协议;
(2)放贷人利用借款人急需资金周转,诱使或迫使借款人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签订 " 阴阳合同 ",或者一笔借款出具多份借条,从而形成金额虚高的 " 借贷 " 协议;
(3)放贷人以借款人先前借贷构成违约为由,迫使借款人在重新借款时签订金额虚高的 " 借贷 " 协议;
(4)放贷人出借款项时不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而与借款人签订其他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再由借款人出具金额虚高的欠条。
2.制造资金虚假给付事实
(1)放贷人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借款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采取各种方式将全部或部分资金收回;
(2)放贷人出借款项未实际交付,但通过迫使借款人出具收条、让借款人捧着现金拍照等方式制造款项以现金交付的假象;
(3)放贷人将出借款项交付借款人后,又迫使借款人将款项交付放贷人的关联关系人,而借款人与放贷人的关联关系人并无债权债务关系。
3.恶意垒高 " 债务 " 数额
(1)放贷人在借款人还款后不出具凭证、不归还借据,并以借据再次主张 " 权利 ";
(2)放贷人在借款人归还部分款项后,迫使借款人重新签订 " 借贷 " 协议或者出具 " 借条 ",但对已归还款项不予扣除;
(3)放贷人在借款人无力偿还 " 借款 " 时,安排关联关系人为借款人 " 偿还借款 ",继而与借款人签订金额更大的 " 借贷 " 协议;
(4)放贷人故意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恶意制造借款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收取高额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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