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信任的人代理“生前事”意定监护打开矛盾死结( 三 )

未雨绸缪可提前“办妥事” 意定监护

“如果能够提前指定好监护人(意定监护),那么很多麻烦就能避免。”中华遗嘱库苏州吴中公益预约服务中心主任钱东辉律师告诉采访人员,现在很多老人有提前立遗嘱的意识,然而遗嘱的生效是在老人身故之后,解决的是“身后事”,而意定监护则解决了老人的“生前事”。

从失能、失智到去世的这段时间里,老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没有法定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选定一个自己信得过的人作为意定监护人,他(她)的生老病死由意定监护人代表自己处理,这是老人在清醒状态下最好的安排。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找一个信任的人,签署一份书面协议,做好公证,这样一旦出现意外,自己的意定监护人就可以挺身而出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不仅包括自己给自己作安排,还包括为他人(心智障碍子女)做监护安排,比如委托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安排等。

钱东辉介绍,监护本质上是一种“替代决定”,其范围既包括人身安排、财产处置等,还涉及医疗、康复、照料、财产托管、权益维护等多个环节。与此同时,实践中还可以通过设定意定监护监督人的方式来制约监护人,公证处在监护人履责过程中也可以行使监督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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