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欺瞒再婚丈夫 将500万房产10万卖给自己儿子( 四 )
李险峰律师随即提出,即使短信是真实的,也是丁大爷起诉后发送的,并不能证明丁大爷对签订买卖合同知情。此外,该短信仅就起诉事宜进行表述,并未明确对王阿姨将诉争房屋卖给李超一事予以追认。
李律师同时提出了四点意见支持丁大爷的主张:
第一,本案合同标的物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该房屋虽然登记在王阿姨名下,但购买房屋时,丁大爷和王阿姨已经结婚,其后,双方没有对该房屋的产权进行约定,也没有签署过夫妻关于相关财产的约定协议书,因此,该房屋依法属于丁大爷和王阿姨的夫妻共有财产。
第二,王阿姨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王阿姨与其子李超于2016年12月13日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签署该合同时王阿姨并没有征得丁大爷的同意,李超也同样没有征得丁大爷的同意,二人买卖房屋一直对丁大爷隐瞒,丁大爷并不知道该房屋的买卖行为,王阿姨私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该处分是无效的。
第三,李超不具有善意取得的主观意愿。李超系王阿姨之子,其明知该房屋的取得时间,知道该房屋属于丁大爷和王阿姨的夫妻共有财产,却有意隐瞒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与王阿姨约定购房款为10万元,与该房屋的市场价格有极大出入。该房屋处于北京城区中心地段,一般交易价格应为500万元以上,而李超却以10万元的超低价买下该房,二人名为买卖房屋,实为王阿姨将房屋私自赠与自己的儿子李超。因此,李超不具有善意取得的法律情景,是二人恶意串通损害丁大爷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属无效。
第四,丁大爷没有其他住房,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丁大爷目前仅有本争议合同标的唯一住房,凭老人目前的经济收入,根本没有能力购得新的住房,失去该住房,其将无房可住。丁大爷自己原有住房,已经给了李超,李超并非属于没有住房,是李超自己把丁大爷给他的住房出售,这个后果应由李超自己承担。
综上,李律师认为,丁大爷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院支持丁大爷的诉讼请求,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李险峰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王阿姨与李超于2016年12月13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无效。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二被告将房屋恢复登记至王阿姨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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