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处罚新规:辱骂殴打环境执法人员将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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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处罚新规:辱骂殴打环境执法人员将从重处罚

  新京报快讯(采访人员 邓琦)今后,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等,生态环境部门可从重处罚。另外,今后在环境行政处罚时,将不断减少主观因素影响。

  地方希望国家层面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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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部5月30日消息,《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近日发布。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也就是说,在不超出法律法规条款所规定的处罚幅度上限和下限时,决定怎么罚、罚多罚少的权限。

  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特殊情形,以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在本次《意见》制定过程中,不少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反映,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由于担心“没有具体依据”,为规避履职风险,实践中往往想用但不敢用,希望能在国家层面规定几种具体适用情形。

  本次《意见》也尝试性地列举了几种“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供各地参考。包括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等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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