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政府部署夏季秸秆综合利用和“双禁”工作( 二 )
五、对不听劝阻,故意露天焚烧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露天焚烧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全市广大干群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做好禁烧禁抛工作,发现违规露天焚烧秸秆和抛河行为的,可及时向市环保部门举报,举报电话:89512369。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台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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