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伤”出新政 织牢工伤保险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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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人员从人社部门获悉,无锡人社近日出台了《关于“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前的工伤人员,明确可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费用,从缴费到账次月起,职工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项目支付。

“老工伤”人员指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前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近年来,少量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因单位破关撤或经营困难等原因,工伤待遇难以保障,且由于职业病发现、诊断的延后性,“老工伤”人员也时有出现。根据新规,《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前曾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被诊断或鉴定职业病,并按规定认定为工伤的人员,也可按“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

据了解,按照规定认定或确认为工伤的“老工伤”人员,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工伤关系的,可由用人单位填报《“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表》 并附认定或确认为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原始资料,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经确认后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费用。

假设王某48周岁,因在用人单位接触粉尘作业,1999年被诊断为尘肺Ⅰ期,经原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七级。根据新办法,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医疗补助金后,从缴费次月起王某治疗尘肺的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今后王某再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若王某尘肺加重诊断为Ⅱ期尘肺,劳动能力鉴定升为四级伤残,其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费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用人单位无需再另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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