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万亿险资投资债券有了"保险"选择,获准购买信用保( 四 )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 , 都分为凭证类、合约类两大类 , 其中合约类为交易的两方签约 , 不能转让;凭证类由凭证创设机构创设 , 向凭证持有人提供信用保护 , 并且可以转让流通交易 。

因此 , 《通知》由此就明确了险资参与的这一业务的身份——不能是凭证的创设机构 , 也不能是合约业务中卖出信用保护的一方 。

此前 , 去年10月央行引导设立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时即提到 , 积极支持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债券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 , 在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的基础上 , 运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多种手段 , 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 。 银行、信用增进机构创设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已陆续面市 , 而保险机构如何参与 , 一直在等待银保监会方面的进一步政策 。

一位资深保险投资人士对券商中国采访人员分析 , 规定保险机构不能作为信用保护工具的创设方或卖出方 , 可能是考虑到保险公司对信用风险的识别能力不如银行和专业担保公司的情况 。

“从本质上说 , 信用风险缓释业务和担保业务一样 , 属于类信贷业务 , 而保险业务和这类业务对风险的经营方式是有本质区别的 , 保险更多的是大数定律原理 , 信贷类则不是 。 ”

目前的创设机构 , 更多的是银行、券商和信用增进公司 , 没有保险机构 。 如 , 银行间市场中 ,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机构共有43家 , 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中债信用增进投资公司 。

5.7万亿险资投资债券有了"保险"选择,获准购买信用保

----5.7万亿险资投资债券有了"保险"选择 , 获准购买信用保护工具 , 险企参与积极性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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