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错判32年后申请国赔被驳 法院: 不适国赔法( 三 )

男子被错判32年后申请国赔被驳 法院: 不适国赔法

耿万喜不认可这份决定书给出的理由。

耿万喜:“我如果说是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宣告无罪的,说我不适用(可以)。我是在2018年6月5日才宣告无罪的,法院对我的侵权一直到宣告无罪才结束,我怎么不适用国家赔偿呢? ”

耿万喜的代理律师许浩认为,盐城中院的这个决定实在有点难以理解。在许浩看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耿万喜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终止时间,显然不能认定为1990年被释放之时。

许浩:“那个批复中,在这个问题中明确说,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到1995年1月1日以后的,并经依法确认的,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这个‘持续’,法院的理解是说只是限于人身羁押。我们认为这个是机械理解,在改判无罪之前,一直处于侵权持续状态,而不能简单地认为只是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是羁押状态。在改判无罪之前,他一直是有犯罪记录的,只是改判之日起,那么才能说这个状态解除了。”

许浩认为,退一步讲,即便法院所理解的侵权行为“持续”仅限于羁押状态,那么,最高法在这个批复当中,还有这样的规定。

许浩:“并不是说发生在1994年12月31号之前的就不赔,只不过是说当时有规定的,就按当时的规定来赔,如果当时没有规定和标准的,那么也要参照《国家赔偿法》现行规定来赔。”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的观点,与耿万喜的代理律师一致。姜明安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耿万喜的案件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因为耿万喜的案件去年才得以改判无罪,也就是说国家的侵权行为延续至去年,耿万喜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国家赔偿。

专家:可争取适用国家赔偿法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不过,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认同盐城市中院对侵权行为“持续”期间的理解:

沈岿:“他被羁押的时间是1986年到1990年。1990年之后他已经获得假释,人身自由已经恢复。羁押行为侵犯人身权的状态,在这个时候已经终止了。所以,对于违法羁押行为确实不能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这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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