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错判32年后申请国赔被驳 法院: 不适国赔法( 二 )
三十年后,终判无罪,申请国赔进展缓慢
耿万喜一直在申诉,原判一直被维持。直到2017年,耿万喜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递交了申诉材料。2018年1月26号,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再审决定。同年6月5号,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耿万喜无罪。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耿万喜在代表其单位为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代购桔子罐头中,确有夸大履约能力、擅自将货款挪作他用的过错。但耿万喜并没有实施刑法上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他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也为履行合同做出努力,而且案涉款项在案发前已经返还,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并没有遭受经济损失。原审认定耿万喜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耿万喜说:“劳改释放犯、诈骗犯。一直戴着这个帽子,二十多年当中,一直受到人的歧视,都看不起我的。宣告无罪以后,就从那一天开始,我的头才能抬起来了。我是一个正常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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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改判无罪半个月之后,耿万喜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国家赔偿。
耿万喜:“第一项,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第二项,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三项,补发我24年的工资;第四项,给我办理退休养老医疗保险。在几次的开庭调解中,双方谈的赔偿项目、赔偿数额,基本还是可以(达成一致)的。以后我就等,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一直等了十个月都没有结果。”
4月22日,媒体以“耿万喜涉诈骗获刑申诉32年改判无罪,申请国赔十个月无进展”为题报道了此事。本月6日,耿万喜接到盐城中院的通知,去领取不予国家赔偿的决定书。
耿万喜:“对于这个不赔偿的决定,这是他们的权力,我没有意见。气愤的是,两个月之内解决的事情,他们拖了十个月,给我驳回。”
耿万喜不认可盐城中院不予赔偿决议书
盐城中院的决定书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的,按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的,应部分适用或参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那么,该如何看待这份决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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