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护股东权益 依法优化营商环境( 三 )

《规定》还对公司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与离职补偿作了规范 , 廓清董事与公司的关系 , 强调董事职务解除的随时性与无因性 。 《规定》明确了董事任期未届满 ,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也可决议解除其职务 。 同时 , 规范了法院审理董事因职务解除与公司就补偿问题发生纠纷时 , 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合同约定 , 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 对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作出了指引 。 需要注意的是 , 职工董事不由股东决议任免 , 因此不存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除其职务的情形 。

《规定》规范了公司分配利润的时限 。 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 , 是公司直接融资的主要对象 , 依法维护股东权利 , 是依法保护营商环境的条件和基础 。 中小股东由于其持股比例限制 , 在公司中处于弱势地位 , 因而《规定》从中小股东利益出发 , 首先从利润分配请求权方面着力保护公司股东权利 。 利润分配请求权 , 是指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 。 此前 ,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于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已赋予了相应的司法救济 , 《规定》又进一步提出了公司完成利润分配的时限要求 , 明确公司至迟应当自作出分配决议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 使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落到实处 , 充分保护股东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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