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财险璧山违法遭罚 给被保险人合同外保险费回扣( 五 )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撤销任职资格 。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银保监罚决字〔2019〕13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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