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出售、承租腾退……保障房这些限制要知道( 十 )

闻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认为诉争房屋已经以市场价出售给自己,合同约定赵某取得房本后应配合办理过户,因此请求一中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效力问题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合同案件应当主动审查的范围,根据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 本案中,涉案房屋为赵某于2008年4月11日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闻某与赵某于2012年10月23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属于在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 。 据此,一中院终审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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