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风越野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公正裁判引导激励( 二 )

据此 , 针对涉案专利 , 捷豹路虎有限公司、麦戈文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为由分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 ,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明显区别 , 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 , 遂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

江铃公司随后提起行政诉讼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 , 并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 专利复审委员会、路虎公司和麦戈文均不服一审判决 , 提起上诉 。

北京高级法院二审认为 , 从整体上观察 ,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在车身前面和后面形成的视觉效果差异在整体视觉效果中所占的权重要明显低于两者之间相同点所产生的趋同性视觉效果的权重 。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 , 二者之间的差异未达到“具有明显区别”的程度 , 涉案专利不符合2008年专利法中规定的授权条件 , 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 并驳回江铃公司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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