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20个店配3名执业药师,每增20店多配1名!( 二 )

关于“远程审方”还规定 , 鼓励和支持已实现“四统一”(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财务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运用“互联网+”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 , 对其所属门店开展处方审核和合理用药指导工作 。 为优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对所属门店执业药师的配置和管理 , 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属门店执业药师注册到连锁总部 。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执业药师注册到连锁总部的 , 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连锁门店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

具体操作如下:

1.门店通过管理端口扫描处方 , 并通过网络向总部准确无误地传输待审核处方 。

2.远程审方室收到上传的处方后 , 在岗执业药师应及时仔细地审核门店上传的待审处方 , 做到“四查十对”(即查处方 , 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 , 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 , 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 , 对临床诊断) , 并签署通过或不予通过的意见 。 对不予通过的处方 , 应在该处方上注明原因 。 审核后的处方经审方执业药师指纹确认后发送至门店 。

3.连锁门店应实时接收远程审方室经执业药师审核且有指纹确认的处方 , 并作出相应处理:

(1)对通过审核的处方及时进行调配 , 为顾客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

(2)对未通过审核的处方 , 门店应拒绝调配 , 并告知顾客合理的原因;

(3)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对实施实名制销售的品种(如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及处方药 , 在销售时应登记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

4.系统应当自动记录处方审核相关工作记录 , 相关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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