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智认知四大股东违规减持123万股 吃证监局警示函( 四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 , 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号

关于对上海慧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慧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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