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乎“你我”人格权 保护得再“给力”点( 七 )

此外 , 沈跃跃还

社会

建议增加第4款内容:用人单位、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 , 应承担民事责任 。 主要考虑是 , 规定用人单位、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律后果 , 有利于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 , 引导用人单位和学校增强防治性骚扰的意识、主动作为 。

邓丽委员认为 , 将禁止性骚扰写入人格权编草案 , 顺应了人民群众对人格权保护的呼声和期待 , 同时建议将草案第790条规定的性骚扰方式加入文字、图像、电子信息 。 “在实践中 , 性骚扰可以是语言和行为 , 但现在有相当一部分也是图像、电子信息、文字等 。 ”

与此同时 , 邓丽也建议增加“学校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 预防和禁止利用师生关系实施性骚扰”的规定 , 希望这次修改把这部分内容和“用人单位”一款分开单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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