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乎“你我”人格权 保护得再“给力”点( 六 )

【聚焦3】要更安全——

加入学校防治性骚扰规定

在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分组审议中 , 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 是委员们较为关心的话题之一 。

沈跃跃副委员长建议在人格权编草案第790条增加第3款内容:学校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 预防和制止利用师生关系实施性骚扰 。

沈跃跃表示 , 学校是个特殊的场所 , 老师对学生的性骚扰性质恶劣 , 危害极大 , 将其纳入法律规制对象 , 有利于预防和制止校园性骚扰侵害的发生 , 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 近些年来 , 学校教师性侵学生的事件时有发生 。 2014年10月 , 教育部发布了《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 明确规定 , 禁止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 一些地方性法规也规定了学校在防治性骚扰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 因此 , 把学校单列一款作为防治性骚扰责任主体很有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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