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首案落判( 二 )

江苏新闻

作品和图形作品两部分构成 , 是法人作品 。

2018年9月10日 , 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了这篇文章 , 但删除了涉案文章的署名、引言等部分 , 侵害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 菲林律所认为 , 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 , 故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和合理费用560元 。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 , 涉案文章没有涉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内容 , 具有思想、情感的独创性表达 , 构成文字作品 , 菲林律所对其享有著作权 。 法院判决 , 百度公司在百度百家号平台首页上连续48小时刊登道歉声明 , 为菲林律所消除影响;百度公司向菲林律所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及合理费用560元 , 共计1560元 。

业内专家认为 , 由于案件审理过程中 , 百度公司主张涉案文章是软件自动生成的 , 不构成作品 , 因此 , 判决还对涉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的性质及其权益归属进行了回应 , 为大数据环境下软件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利益分配问题提供了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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