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屋未及时修缮造成事故 所有权人将被追究责任( 二 )

《规定》表示 ,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明显的位置悬挂危险房屋标志 , 并按照房屋使用安全鉴定结论 , 采取维修、加固抢险等解危措施;解危之前 , 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 并提醒利害关系人以及过往的行人注意安全 。

《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的、对危险房屋未及时采取解危措施的 , 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或者及时采取解危措施;造成事故的 ,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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