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常山一利用“软暴力”寻衅滋事案一审宣判( 三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 被告人舒某为谋取不法利益 , 非法插手民间纠纷 , 通过信息网络和通讯工具发布悬赏通告、恐吓、谈判、威胁扣货等软暴力方式 , 使被害单位常山众卡公司产生恐慌 , 支付了本不应由其支付的运费 , 严重影响了交通物流行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 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 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

范跃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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