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遗嘱房产赠保姆”的多维解读( 二 )

首先 , 老人立遗嘱将房产赠与保姆并无不妥 。 法律虽然规定了子女对父母遗产的依法继承权 , 但也并没有限制在世父母将遗产赠与第三者的生前处置权 。 只要有证据证明“遗嘱”是在老人神志清醒的情况下立下 , 其赠与保姆的房产就是有效的 。 而且就时间顺序而言 , 靠后立下的遗嘱要优先于此前的遗嘱;而无论时间先后 , 曾被公证过的遗嘱 , 法律效力要高过其他未经公证的遗嘱 。

不过 , 按照现行法律 , 老人也只对属于他的一半房产具有赠与权利 , 而对应属于他老伴儿的另一半房产 , 因本人去世已产生继承关系 。 也就是说 , 房产另一半的处置权当归继承者所有 , 老人无权将整套房子赠与保姆 。 至于老人该不该事前告知儿女 , 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 。 鉴于此 , 老人在立遗嘱时 , 公证处工作人员需向老人讲清有关法律和相关应知事项 。

其次 , 倒逼子女反思是否尽到了赡养老人义务 。 赡养照顾老人既是为人子女出于血缘亲情的孝道伦理 , 也是乌鸦反哺、知恩图报的传统美德 , 更是必须履行且责无旁贷的法律义务 。 赡养老人应包括物质保障和精神抚慰两个层面 。 即便是子女工作繁忙 , 老人已由雇请保姆照顾 , 但“常回家看看”仍是子女不可或缺的亲情陪伴和孝亲敬老 。 儿女连心、亲情难舍 , 贾老伯为何要将房产赠与本当负有“服务”职责的保姆 , 值得老人的儿女躬身检视与扪心自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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