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比赛直播类案件的审判难题及解决途径( 四 )

首先 , 可以充分运用著作权法中相关的兜底条款 。 例如 , 如果比赛节目本身满足构成作品的条件 , 并且原告又是以著作权侵权为诉由提起诉讼的 , 可以尝试运用著作权法中的兜底条款 , 即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来保障被侵害的权利人的利益 。 事实上 , 实践中有的法院已经进行了这种法律适用 , 并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 。

其次 , 可以充分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 。 在司法实践中 , 一些法院尝试将网站实时盗播比赛节目信号的行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 , 同样取得了不错的法律效果 。 事实上 , 在美国早期的涉体育赛事法律纠纷中 , 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一种经常适用的法律根据 。 因此 , 在我国相关的著作权法律规定目前暂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 , 在著作权法有关条款无法适用的案件中 ,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 , 也是一种次优选择 。 但是 ,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案件的指导精神 , 不得滥用 , 而要严格的遵循如下适用的前提条件:一是法律对某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受到了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可责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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