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8)摘要( 四 )

2.同时使用结构与功能限定的技术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在再审申请人临海市利农机械厂与被申请人陆杰 , 二审被上诉人吴茂法、李成任、张天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蔬菜水果分选装置”专利侵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1804号】中 ,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 , 如果技术特征中除了功能或者效果的限定之外 , 同时也限定了与该功能或者效果对应的结构特征 , 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 , 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该结构特征的具体实现方式 , 并且该具体实现方式可以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 , 则这种同时使用“结构”与“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技术特征并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

3.普通技术特征等同与功能性特征等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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