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8)摘要(24)

在上诉人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以下简称“奥克斯空调”专利侵权

江苏新闻

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18)最高法民辖终93号】中 ,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 , 在网络环境下 ,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销售行为地原则上包括不以网络购买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 , 但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通常不宜作为网络销售行为地 。

36.能否以销售者和制作者为共同被告在侵权产品销售地法院起诉

在前述“奥克斯空调”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中 ,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 ,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 , 如果专利权人将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和销售商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 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性以及防止判决冲突、保护当事人利益等政策原因 , 该诉讼构成一种特殊的必要共同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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