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管教权不等于体罚合法化( 二 )

江苏新闻

针对中小学生尚未成年的特点和属性 , 惩戒的运用要满足保护的基本前提 。 正因如此 , 我国教育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教师体罚学生 。 然而在现实中 , 教师管教学生可能掉入“体罚”苛责的陷阱 , 而家长维权又往往导致教师不敢管教学生 , 对学生一味纵容 , 这两种极端 , 恰恰反映出学校合理合法、有度惩戒的方式与手段的缺失 。

对学生的管理以教育为主 , 并不意味着缺少必要的惩戒 。 适当的惩戒 , 可以让孩子懂得行为有界线、越界有代价 , 有助于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 。 而教师作为教育管理者 , 应对学生有必要的管教权 , 这是职业属性决定的 。

立法明确教师的管教权 , 有两层含义:一是赋权 , 让教师行使教育与管理的职业权利合法化 , 以利于维护学校教学与教育活动的基本秩序;二是限权 , 即权利“清单化”与授权化 , 未授权的即为禁止的、非法的 , 具体到管教即是针对怎样的行为采取怎样的手段与措施 。 现行教育法律法规中 , 其实也有教师管教权利的表述 , 但都相对笼统模糊 , 比如惩戒并未被明确禁止 , 同时体罚被禁止却又失之宽泛 , 使得惩戒与体罚在运用中缺乏清晰界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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