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威电子违规质押向银行借款 董事长石旭刚吃警示函(15)

董事长石旭刚参与上述违规担保的方案商讨和指令下达 , 副总经理何珊珊在关联方担保协议中加盖个人签章 ,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孙琳、时任财务总监徐造金未勤勉尽责 ,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们予以警示 。 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 ,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 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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