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检察官从事教学是否会产生利益输送?官方回应( 三 )

王爱立表示 , 修订后的规定没有从兼职的角度作出规定 , 而是从管理的角度 , 对法官、检察官到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作出规范的 。 主要的职责是开展实践性教学和研究工作 , 发挥实践知识丰富的特长 , 同时也都作了一些严格的要求 。 理解这个问题 , 还要结合其他条款一并统盘去看 。 一个是我们对法官、检察官的兼职 , 法律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 大家看法官法第22条和检察官法第23条 , 对法官、检察官的

社会

兼任都作了“四个不得” , 一个是不得兼任常委会组成人员 , 一个是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 , 还有一个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职务 , 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职务 。 这是一个总的要求 , 体现的是对检察官和法官其他社会职务从严管理的要求 , 目的是保证促进司法公正 , 以及社会对法官、检察官公正司法的一个信赖 。

王爱立还点出 , 法官、检察官到高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 , 不是完全的个人行为 , 有的是根据组织需求 , 单位有计划地进行的统一选派 , 个人确实因为工作需要 , 也要经过单位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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