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草案设科创板注册制专节( 二 )
修订草案规定 , 证券交易所受理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申请 , 审核并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 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 。 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 , 应当将审核意见及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 , 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决定 。
修订草案还对监督检查制度作出了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已作出的证券注册决定 , 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 , 尚未发行的 , 停止发行;已经发行的 , 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 , 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
我国现行股票发行制度实行的是核准制 。 为配合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 根据国务院提出的议案 ,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通过了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18年2月 ,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又作出决定 , 将上述授权期限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 。 今年3月1日 , 中国证监会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上海证券交易所随后发布系列规则 ,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相关制度规则准备就绪 。 目前 , 注册制试点改革已进入实质推进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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