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二审 加大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二 )

一是增加应受处罚的行为种类 。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 ,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代表机构或者指定的企业法人未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 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未履行资质审查、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销售平台服务等义务以及编造、散布虚假药品安全信息四类违法行为 , 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

二是加大处罚力度 。 对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违法行为 , 提高罚款额度 。 落实处罚到人 , 对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 增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依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 , 增加可以给予行政拘留的规定 。

三是增加惩罚性赔偿 。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 , 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 受害者可以主张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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