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晚餐留住员工“自愿加班” 实行弹性工作制( 二 )

弹性工作制不等于没有加班工资

现代快报采访人员在采访过程中了解到,一些企业实行所谓的“弹性工作制”,不规定固定的工作时间,以员工的作息规律上下班。然而,不少企业以此为托辞,变相让员工加班,应有的加班费也就成了空中楼阁。

即使用人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也不意味着没有加班工资。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一些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可申报实行特殊工时制。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中,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不计发加班工资。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应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40小时/周、166.64小时/月、500小时/季、1000小时/半年、2000小时/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支付加班工资,即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不等于让劳动者任意加班。

无论是哪种特殊工时制度,都必须先向人社部门报备审批,企业不能擅自实行特殊工时制。在南京,特殊工时制审批向来很严格。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从2019年1月1日至今,前4个月南京市本级仅8家单位通过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

劳动监察部门提醒:员工要保留好加班证据

现在通讯这么发达,老板一条信息甩到微信群里,你就又得工作了。而这些工作时间很难界定。“有可能回家吃完晚饭后不得不又伏案工作了。要证明自己工作的时间有多长,并且要证明这个时间段的确是在为企业工作,这很难!”金浩表示。

同时,一些单位的电子考勤也很难作为加班的证据,“有些员工的单位可能规定是朝九晚五,但是员工早晨7点就到单位,晚上9点才离开单位,但是他必须能证明早到和晚走的这个时段在为企业工作,是有效工作时间才能主张加班费的。”为此,金浩建议,员工入职时,首先要清楚自己是标准工时制还是不定时制,如有加班要保留好加班的证据。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可以保留的证据有很多种形式,如单位的考勤表复印件等,证明自己工作的时间有多长,并且要证明这个时间段的确是在为企业工作。能落实到书面上的约定,不要口头约定。

同时,他也提到,更重要的是,企业应该依法完善考勤和加班制度。“包括制定好加班申请和审批流程,让加班考勤制度合情又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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