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审理宣判( 三 )

经法庭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 , 合议庭在查明金昌顺中公司和平安鑫海公司排放工业废水致使白沈沟河河水污染、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事实后 , 对该案进行当庭宣判 , 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

经合议庭评议 , 依法判决金昌顺中公司赔偿环境污染修复费用36.23万元 , 及时处置平安鑫海公司厂区内浓密池中存储的工业水 , 平安鑫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平安鑫海公司及时治理厂北区排污口和厂南门处的沉淀池;金昌顺中公司、平安鑫海公司承担鉴定费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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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及诉讼费 。

当庭宣判后 , 公益诉讼人及二被告均表示服判 , 不上诉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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