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大爷码货摔伤致死 法院判其自行担责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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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岁大爷码货摔伤致死 法院判其自行担责六成

本文标题:65岁大爷码货摔伤致死 法院判其自行担责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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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岁的大爷在梯子上码货,从上面摔下,经医治无效死亡。事发后,其儿子诉至法院,要求雇主和其客户承担赔偿责任,索赔90余万。采访人员了解到,近日,常熟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大爷自行承担六成责任。

65岁的翁某是一名送货工,在雇主胡某处负责运货。2017年4月15日,胡某需要运送一批纸箱至客户李某处,与翁某达成口头送货协议,约定纸箱送到后,胡某一次性支付款项给翁某。后翁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运送纸箱到客户李某处,并卸货、码货,但在码货时不慎从梯子上跌落。一个月后,经医治无效死亡。

事发后,翁某的儿子诉至法院,要求雇主胡某、客户李某对翁某之死承担赔偿责任,索赔90余万。

庭审中,胡某称,他与翁某是口头协议,翁某负责运货,其负责出运费,货物送到、费用支付完毕即协议内容完成。翁某是应客户李某的要求,将货物码放到指定货架上才导致跌伤致死的惨剧,是李某没有提供必要安全措施,所以应当由李某担责。李某则称,翁某与胡某之间系雇佣关系,损失应当由雇主承担,自身并无过错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与翁某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翁某在履行运输合同附随义务的过程中受伤,胡某对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李某提供铁梯为翁某堆放货物使用,故应对翁某安全使用铁梯负有保障义务,李某未能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故对翁某受伤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翁某在堆放货物的过程中,在无外力作用的情况下从铁梯上1.5米高处摔落,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其死亡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余万,最终判决被告胡某、李某对翁某的死亡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各赔偿20余万,翁某承担6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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