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吉林分公司违法遭罚60万 收购非不良资产( 二 )

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11号显示 , 黄玉峰作为长城吉林分公司投资业务部高级经理 , 对该公司收购非不良资产负有承办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吉林银保监局对其予以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 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推荐阅读